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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委托他人的目的是由其代为处理自己无法亲自处理的事务,而且须承担受托人基于合法委托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选择谁作为受托人以及如何选择受托人是委托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基于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并以信任的态度将对某一或某些事务的处理权交由受托人行使;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对委托人及其委托事务性质的了解并愿意为委托人服务,同时自信有能力或实力完成受托事务,这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无从建立,即使建立了也不稳固。因此,委托关系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如果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了变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关系。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有时也可能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委托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三,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只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委托的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才能直接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也应由委托人承担。非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不同、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同以及委托事务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等原因,使委托合同在是否有偿问题上表现出多样性。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委托合同系发生于公民与公民之间所建立的契约关系,而当事人之间又往往是亲友或熟人,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有些委托合同是无偿的;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化,人们日常生活中为解决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生活问题而发生的委托关系日益增多,而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公民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要求较高的民事委托或者商事委托合同,往往采取有偿的形式。因此,委托合同以有偿居多。关于有偿或无偿,我国合同法没有作硬性规定,一般需视合同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愿而定。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合同的无偿性时,应当将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与支付报酬区别开来,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也负有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委托依其权限范围可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特别委托系指约定一项或者数项委托事务的委托;而概括委托,系指约定委托一切事务的委托。无论在特别委托还是在概括委托的情形下,受托人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委托人利益着想的合法行为,这既是受托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采取何种委托形式,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委托事务的性质以及双方的信赖程度、合作时间的长短等决定。但是,有委托下列事务之一的,委托人必须进行特别授权:
其实开发商对贷款客户在银行 有担保功能 一旦野猪不还款 在连续三个月 和累计三个月 时间内 开发商需要想银行 支付月供 一般开发商也是 因为这个原因 在入住是才收取 这笔费用  可是就算 野猪没有还款 开发商 代还了 后期开发商也要 将这笔钱从野猪手里收回的呀 你有难处 野猪也有呀
大家互相理解一下不就可以了嘛   kfs的毛多 我们可是 就那几根毛呀  你是不是该 多想想我们呀

[ 本帖最后由 我巴乔 于 2008-7-21 13: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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