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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程----- 收房时的其它费用

☆★普法教程----- 收房时的其它费用

交房时,建设单位列出的不合理费用不用交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有的建设单位会列出一些费用要买房人缴纳,例如网上经常有人问:“交房时,建设单位要我缴纳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这合理吗?”“建设单位交房时收电力增容费、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的基础设施,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定要由买房人承担。

   

    如果建设单位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费。

   

    如果建设单位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有些建设单位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房时向买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目”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买房人的理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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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不要再缴纳大、中修费?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北京目前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买房人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买房人有权拒绝。

    北京市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的大修费和38.7%的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收取196号文件规定的61.3%的自用部位中修费。” 有些物业公司以此通知为依据,向买房人强行收取自用部位中修费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通知说得非常清楚,物业公司要收取买房人自用部位的中修费,首先要有自用部位的产权人的委托,建设单位虽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但这种委托只应涉及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而无权代买房人进行自用部位维修的委托。

   

    买房人在交房时应缴纳那些物业服务费用

   

    买房人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建设单位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人,如果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按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这个规定是对收费上限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一定要同意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物业服务费,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缴纳物业服务费,买房人可以和物业公司自行商定,对有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押金的做法,由于没有收费依据,买房人可以拒绝。对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买房人可以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约定,和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具体约定装修押金的金额和装修押金的退回时间及条件。

   

    对物业公司代收的供暖费,买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燃气、暖气收费没有普通住宅和公寓或高档住宅之分,买房人千万不要受不守规矩的物业公司误导,北京市物价局文件中的涉及到公寓的收费标准是对饭店出租形式公寓的收费标准,买房人住的住宅即便叫××公寓,也和出租公寓扯不上任何关系。高档住宅收费自行约定是指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不存在自行约定的问题,统一执行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接收和物业管理是涉及不同民事关系的事情,如果物业公司利用建设单位委托其代为交楼之便,以不接受他单方面增加的条件就不给买房人钥匙为要挟,买房人除据理力争外,应直接找建设单位进行交涉,书面提醒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的做法有可能造成建设单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建设单位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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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钱不给钥匙,有辙吗?
朋友就是与你同路的人,到了下个路口,有人会加入、也有人会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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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新的收房管理规定,先给钥匙,先验房,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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