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程-----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收房时是否一定要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目前,有不少建设单位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买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对此做法,买房人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只能按和买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买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买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建设单位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发文(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明确加以制止。建设单位为自己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行为辩护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与2001年11月26日发文(88号)废止。
如果买房人在购房合同或其它协议中自愿委托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过户,缴纳的代理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没有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