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社区论坛 | 建材集采店 | 房屋租赁 | 活动聚会 | 日志空间 | 业主认证 | 广告联系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天气  |  百度  |  万年历  |  公交  |  火车  |  航班
发新话题
打印

☆★普法教程-----买房人应当如何收房

☆★普法教程-----买房人应当如何收房

有些报纸刊登文章说,判断是否交楼,首先要看建设单位有没有取得自己的“大房产证”或有没有取得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这种说法,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买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是一个梦。


       那么是不是建设单位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岂不等于承认买房人说我没有收楼就不算交楼了?北京交楼有北京交楼的标准!

       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是建设单位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

       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是我们常说的“两书” — “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 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的建设单位都应提供。

       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应是建设单位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这个标准对于买房人在出现面积误差时做出何种决定非常关键。可惜这个标准目前在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中还没有作为限制性规定,是否能成为交房的标准,要看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购房合同中是否进行了约定。(注: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最新通知,2003年2月1日起政府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房时提交面积实测数据。)

TOP

发新话题